可燃氣檢測報警器探頭的安裝規范
我國的可燃氣體報警器探頭安裝規范是由SH3063-1999《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》里面限定的,涉及到可燃氣體探頭安裝的重要條文有以下10條:
(1)、第3.0.7條:探頭宜布置在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。
(2)、第3.0.8條:可燃氣體探頭的有效覆蓋水平平面半徑,室內宜為7.5m,室外宜為15m。在有效覆蓋面積內,可設一臺探頭。有毒氣體探頭與釋放源的距離,室外不宜大于2m,室內不宜大于1m。
(3)、第3.0.9條:應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場所,宜采用固定式;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,應配置便攜式檢測報警儀。
(4)、第3.0.10條: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為相對獨立的儀表系統。
(5)、第4.1.2條: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設備區內,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,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,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;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,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,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宜小于1m。
(6)、第4.1.3條:當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,每隔15m可設1臺探頭,且檢測器距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.5m。有毒氣體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于1m。
(7)、第4.1.5條: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,應在釋放源的上方設置檢測器,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易于積累可燃氣體處設置檢測器。
(8)、第4.3.4條:不在檢測器有效覆蓋面積內的下列場所,宜設檢測器:①使用或產生液化烴/或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,儲運設施等可能積聚可燃氣體、有毒氣體的坑地及排污溝最低處的地面上。②易于積聚甲類氣體、有毒氣體的“死角”。
(9)、第6.1.1條: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探頭,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(或樓地板)0.3至0.6m。
(10)、第6.1.2條: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探頭,其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.5至2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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